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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市公立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系统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办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Z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 《教育》和《Z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的意见》根据《工作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学校食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学校法人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工作全面负责。 学校应当成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后勤的副校长、总务主任及食堂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全面管理食堂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学校食堂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坚持为师生服务的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加强对食堂的有效监管; 坚持安全原则,安全第一,维护校园稳定; 坚持质量原则,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质特点,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针对性餐食,不断提升食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规范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学校食堂必须独立开设银行账户,设立独立账户,独立核算,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成本核算。 不得利用学校食堂“创收”或谋取福利。
第五条 学校应当明确食堂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不相容的岗位必须分开,规范食堂业务操作流程,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学校食堂的财务审批人是校长或者授权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 审批人审查批准食堂的收支、交易、采购等事项。 重大支出和重要经济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或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重要性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学校食堂必须配备具有专业会计技能的专(兼)职会计人员,按照规定设立总账、日记账、明细账等,实行独立核算。 资产盘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进行。 确保实际账目、账目、会计凭证一致。
第八条 加强食堂经营管理。 学校食堂不得承包。 学校要加强对伙食质量、数量、价格、财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每月对食堂伙食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九条 学校食堂收入。 学校食堂收入是指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餐食的收入,主要包括:餐费收入(包括:学生餐费收入、教职工餐费收入等)、财政补贴收入(如:爱心营养餐收入) )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 学生餐费收费标准的确定。 餐费收费标准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确定。 征求家长委员会意见后,由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制定。 具体标准由各学校根据本校食堂伙食供应方式合理确定。
1、食堂以充值卡或餐票结算。 食堂必须全部实行明码标价,根据实际伙食费用确定合理的餐价。
2、包餐食堂。 餐费可在学期初(或月初)向学生提前收取,收入按月结转,期末结算。 超出部分将无偿退还。 学校提前收取餐费时,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餐费收费标准和计划用餐时间。 不同年级学生的数量、规格和餐费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变化。 具体标准由各学校根据食堂伙食费用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在食堂就餐的餐费应当按实结算,不得占用学生餐费。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为符合享受“爱心营养餐”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午餐,并保证资助学生每天吃上荤素搭配、合理营养的餐食。在学校。 若实行包餐制度,学校应制定合理价格,确保不增加受助学生的经济负担; 实行选菜制的,补贴可按当年营养餐补贴标准存入学生就餐卡,不得使用。补贴以以下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现金的形式,不能用购买零食、饮料、奖励等其他方式代替,同时喂养方式也避免让受助学生感到受到歧视。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财务人员收取餐费时,应当出具财务监管部门出具的正式票据。 正式汇票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由发行人签字。 以现金收取的餐费原则上须于当天存入学校食堂开立的银行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经营服务为基础。 学校小商店承包收入、租金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学校代理服务项目不得计入食堂收入。 学校(食堂)不得收取首次申请就餐卡的费用。 不得擅自获取、转移食堂收入,更不得挪用或者私自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食堂费用成本核算。 食堂支出的成本核算,按照食堂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直接支出,不包括各类金融投资的固定资产折旧。 食堂使用的建筑物、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所需投资(含维修)由财政资金保证。 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共经费(特别是公务接待经费)不得计入校餐账户。
1、原材料成本。 包括粮食、食用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味品、燃料、水电费等原材料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学校行政费用和其他与食堂运营支出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配备独立的水表、电表。 如果没有单独的水表和电表,学校团队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集体决定水费和电费的分配比例。
2、人工成本。 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不含纳入财政预算的)、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不包括食堂工作人员个人商业保险费。 学校教师等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人员费用,不计入食堂人工成本; 维持学生就餐秩序的劳务补贴应纳入绩效工资考核,统筹安排。 原则上,师生人工费用按师生就餐人数比例分摊。
3、设备折旧费用。 非金融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气具、炊具、餐具、制冷设备等,按月计提折旧,并按照设备折旧年限计入成本。
食堂设备原则上由财政资金保障。 需要用食堂经费采购的设备必须是食堂专用设备,需填写《H市学校食堂设备采购申请表》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批实施前。
学校食堂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食堂设备的完好。 学校如需在折旧期限届满前报废食堂设备,须报教育局计财科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努力控制食堂运营成本,最大限度降低伙食成本,让利于师生。 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中小学食堂建筑、设备等固定资产全部实行零租赁、零折旧。
为保障师生利益,各学校应保证师生原材料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不低于70%。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各项支出的发票及其他原始凭证必须由负责人和证明人签字。 涉及采购的采购,须由验收人员确认签字并提交食堂会计审核,经食堂财务审批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入账。
第十八条 学校办理食堂采购业务时,必须保证物资供应单位、发票开具单位、收款单位一致。 开票单位未开立对公账户的,在开票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个人账号的前提下,相关资金可汇至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及时解决食堂采购业务。 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在当月内办理完毕。 严禁跨学期进行食堂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 学校必须每月对食堂的收支情况进行分析。
实行包餐制度的食堂每月进行一次膳食分析,确保学生膳食质量。
使用充值卡、餐券结算的食堂要根据收支情况及时调整伙食价格,确保学生伙食质量。 学校食堂全年收支原则上基本平衡,不得形成结余。 如有亏损,亏损比例应控制在年营业额的4%以内。
第二十一条 包餐学校应当在学期末与学生结算餐费。 安置名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补充餐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字确认退款,不得截留。 实行充值卡的学校应及时将多余押金退还给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食堂历年结余必须全部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弥补往年损失。 不得直接或者变相用于向学校教职工发放福利奖金,或者以其他方式转入学校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
第四章 物资采购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材料必须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大宗物品必须进行招标。 对于肉、米、油、煤炭等,要选择资质齐全、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供应商,保证食品质量,降低成本。
食品配送目录内的物资必须按照食堂食品配送制度的规定从列入食品配送目录的企业中选取。 到指定地点自行采购目录外物资的,供应商相关信息应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 食品供应商的选择必须由校队集体讨论决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是已婚、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亲姻亲,如学校领导、食堂工作人员等。 人们应该避免。
第二十四条 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学校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必须有多方代表参加。 集体采购物资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参与采购,并定期轮换采购人员。 每次采购结束时必须保存采购记录以供参考。 材料采购员不得参与菜单的确定。 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实事求是,严禁通过挂靠方式向不合格的第三方采购。
第二十五条 建立物资采购凭证、发票制度。 学校首次与供应商进行交易前,应当取得并查验其相应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者检验报告等材料。 所要求的信息应加盖供应商印章或由供应商签字的原件。
第二十六条 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 采购的材料必须经过相关人员验收或入库等检查。 验收或入库人员应当认真清点、检查所有外购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并签字承担责任。 核实合同供货商与出票人是否一致,并核对合同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合格证)以及供应商。 )及其他相关物料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必须建立良好的物资管理台账。 当日消耗的物品必须及时验收登记,当日未消耗的物品必须及时入库。 大米、面食、食用油、辅料等需要入库的物资,必须凭《入库单》登记记录。 核对并验收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并及时登记入账。 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无法入库的,应及时报告食堂管理人员处理。 同时,应保存退货记录。 即用型原辅材料采购、发货,无需填写“入库单”、“出库单”。 采购验收后,采购订单或发票可直接计入伙食费用。
物料出库时请进行登记。 领取当天消耗的库存物品,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并填写《出库单》。 《退出令》须由相关食堂管理人员签署并及时登记到账户。 月底,及时汇总当月“退出令”并归档。 送至财务部。
物资保管人必须建立物资管理台账,并每天计算余额。 学校必须定期组织盘点库存物品,并编制《物资盘点表》。 对于超出或损失的物料,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进行会计调整。 ,确保账户事实一致。 学校对库存物资盘点进行监督指导,如实反映剩余情况。 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学校应合理预估库存物品使用情况,有序采购,确保期末库存食品清空。
第二十八条 中心学校所属校园食堂原则上应当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加强对校园食堂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全校食堂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学校食堂(包括校园食堂)运行安全有序。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食堂账单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监管的正式票据。 学校会计到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购买,学校会计保存并登记。
当食堂需要账单时,由学校食堂会计到学校会计室领取,然后由食堂会计保管登记。
第三十条建立票据催收制度。 出纳员使用账单时,必须到食堂会计室领取并登记。 账单使用完毕后,交回食堂会计并取消登记。
学校食堂收费票据不得出借、转让、代为办理、买卖,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对出纳人员使用票据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帐单存根由食堂会计整理归档。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应当设立食品管理委员会和食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可由工会主席、学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对食堂信息公开行使监督、检查等职能。食堂。 每学期末,学校食堂须向伙食管理委员会报告本学期的收入、支出、报销情况,并抄送总务处和校长办公室。 食堂的收入和支出必须定期向师生公布。
第三十三条建立信息反馈渠道。 设立校长信箱,供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举报或投诉原料采购、食品质量等问题。 学校要定期开展教师、学生、家长食堂工作满意度调查,查找食堂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校长和食堂管理团队要时刻了解市场供求信息。
第三十四条建立公告、披露制度。 学校应按照《Z省中小学食堂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市教育局相关规定,建立学校食堂信息公开和公开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在学校公众栏、“H市学校食堂信息公开”网站等媒体上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学校履行管理和检查职责。 学校组织就餐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定期召开座谈会,主动征求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积极开展食堂工作民主评议活动。 并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教育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本市各类公办学校适用,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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